法库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 招商动态 |1970-01-01
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新一轮东北振兴及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据沈阳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根据《法库县委 法库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委发〔2017〕1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招商引资政策:
一、产业准入标准
按照五大发展理念,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本)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32号),凡属文件中的非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行业,符合我县产业总体规划,根据各园区、乡镇、街道承载产业的功能,都可以入驻我县。
二、土地政策
1.土地价格:
(1)工业用地价格不低于法库县区域地块的成本价格,对投资数额较大、税收贡献率较高、科技含量高、能拉动就业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地价补助方式。
(2)商业地价:具有区域带动作用的商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一事一议。
2.土地价款缴纳:工业项目可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价款50%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可分次在土地摘牌后的一年内交齐全部土地价款。
三、财政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工业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数,给予6%的补助。累计补助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项目和企业具体补贴数额由县长办公会议或项目入驻我县协议审核会讨论决定。
企业应得补助资金从本企业投产后实现税金形成的县级留成部分中兑现,累计兑现到应得补助为止。
2.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根据其纳税额对地方财政贡献,享受增值税县级留成一定比例的产业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县长办公会议或项目入驻我县协议审核会讨论决定。
3.技术创新奖励:执行“沈阳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43、44、45、46条。对入驻孵化器基地的企业,前3年免费,后2年按市场价格的50%收取租金,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4.基础设施配套政策:为入驻园区的企业提供“五通一平”。
四、收费政策
1.入驻我县的工业项目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除资源类、补偿类收费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政策。
2.经营性收费按照国家最低标准执行。
五、总部经济政策
落户奖励:在我县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250万元;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50万元。
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对我县财政的贡献情况,由县政府统筹衡量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与行业领军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县的总部性企业,从其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享受贡献额50%的奖励补助。
提升能级奖励: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服务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50万元奖励;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给予相应标准50%的奖励。
增资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县增加投资的,增加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250万元;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优惠政策,在同一年度内奖励或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总部企业年度对我县财政贡献率的100%。
六、企业上市政策:
对我县注册的企业,国内主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在市里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补助200万元; “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在市里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补助50万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在市里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补助20万元。
七、人才政策
1.全日制博士到我县落户并在法库工作的,免费提供一套60-80平方米住宅居住,工作5年后,根据本人意愿,可按当年购房价格的50%购买。
2.全日制硕士到我县落户并在法库工作的,免费提供一套45平方米住宅居住,工作5年后,根据本人意愿,可按当年购房价格的50%购买。
3.全日制法库籍本科毕业生,回法库自主创业,并安排5人以上就业、按月发放工资、按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政府按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80%补助,补助3年。对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八、金融政策
1.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法库设立分行、分公司。对于新设立的分行、分公司给予最高40万元开办费补助。
2.协调金融部门为入驻我县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抵押贷款。
3.做大担保公司规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4.落实“助企贷”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贷款。
5.与市拓源公司合作,为信用良好的企业,低收费提供“过桥”还贷资金。
九、服务政策
1.项目审批实行“多规合一”,审批统一窗口受理、分口并联审批、一口取件,三日内办结。列入重点项目的企业设立注册实行“容缺受理”、口头承诺照后补件、立等“取照”。所有的重点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特事特办。
2.建立副县级以上领导项目全程包保责任制,对投资项目从洽谈、签约、审批、开工、施工、竣工到投产的全过程实施包保,帮助企业解决在审批、建设和投产后遇到的困难。
3.对法库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政治上给予荣誉;在子女入托、入学方面有自主选择权。
十、其他政策
1.为入驻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扶持及相关补贴。
2.对于投资大、拉动作用明显,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3.本办法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制定的政策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制定的政策为准。
4.本办法由法库县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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